这4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杰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则一旦搞错,轻则发票退回重开,重则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哪些情形不能开专票一知半解,实际操作中频频踩线。下面把最容易出问题的4类情形掰开了讲清楚,对照自查。
一、没发生销售行为,收了钱也不能开专票
有些业务明明收了款,但实质上并没有发生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转让资产的行为。比如预收房款、预付卡充值、代收印花税等,这些都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这类业务只能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不征税",专票一张都不能开。
青岛不少房地产企业在收到购房预收款时,财务人员习惯性想开专票,这是错误的。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开专票没有任何依据,税务系统也过不去。
二、进项本身就不能抵扣的,专票也别想开
这一类在青岛商贸企业中特别常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因很简单:这些消费品的进项税额本身就不允许抵扣,那下游拿到专票也没有意义。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显得正规"给个人消费者开专票,这不仅违规,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另外,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进场费、上架费等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票,这条在青岛的连锁商超、大型卖场中经常被忽视。
三、简易征收的项目,专票基本开不了
简易计税本身就是一种税收优惠的简化处理方式,对应的发票规则也有明确限制: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但这里有个例外——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选择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时就可以开具专票了。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管是自己开还是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票都不行。
第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同样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票。
以上依据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执行。青岛很多制造企业在处置旧设备时容易在这上面出错,财务人员务必提前确认计税方式,避免发票开出来被退回。
四、差额计税的6类业务,扣除部分一律不开专票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一类。采用差额计税的业务,只有"差额"部分可以正常计税开票,而代收代付的那部分款项,绝对不能开专票。具体包括以下6种:
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税,全额都不得开专票。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专票。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得开专票。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时,代收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不得开专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不得开专票。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时,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费用,同样不得开专票。
以上规则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7号执行。青岛的人力资源公司、旅行社、融资租赁公司尤其要注意,差额部分开普票就对了,别图省事全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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