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开的公司欠了钱,能让夫妻俩一起还吗? |青岛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推荐
开公司的时候,不少人会拉上配偶一起当股东,两个人各持一部分股份,看起来和普通公司没什么区别。但真到了公司欠债还不上的时候,债权人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这不就是"一个人"的公司吗?能不能直接让夫妻俩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判决结果也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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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纠纷
解某给A公司提供劳务,活干完了,A公司没付劳务费。解某起诉要求A公司还钱,同时把公司的两个股东任某和郑某也告了。
解某的理由很直接:任某和郑某是夫妻,两个人共同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这就是所谓的"夫妻公司"。公司就这两个人,还是夫妻,实质上不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应该按照一人公司的规则来处理,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法院没有支持解某的主张,判决A公司还钱,任某和郑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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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第一个原因,形式上就不符合一人公司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夫妻公司不管怎么看,股东栏里写的是两个自然人的名字,法律条文摆在那里,形式上就不满足一人公司的法定条件。一人公司有一个特殊规则叫"举证责任倒置",意思是股东得自己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证明不了就要担责。但这个规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人公司,夫妻公司不在这个范围内,不能直接套用。
第二个原因,夫妻关系不等于财产混同。
很多人觉得夫妻本来就是共同财产,公司的钱和家里的钱肯定分不清。但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两回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财产,不能因为股东之间是夫妻,就直接推定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在一起了,也不能推定两个股东的意思表示完全一样、等同于一个人在做决定。
第三个原因,证据不够。
解某除了证明两个股东是夫妻之外,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A公司的钱和任某、郑某个人的钱混用了。公司跟股东之间确实有资金往来,但都有合理名目,比如差旅费、工资,这些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不足以说明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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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妻股东要担责
说不用担责,不代表夫妻公司就绝对安全了。
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中一个股东只是挂名的,根本不参与经营,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那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参照一人公司的规则来判,让夫妻俩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种公司在实质上和一人公司高度相似,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都说得通。
另外还有一条路,就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管什么类型的公司,只要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情形,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边,谁主张谁举证,不是让股东自己证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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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的人应该注意什么
不管是夫妻公司还是一人公司,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把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彻底分开。
公司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每一笔收支都要有清晰的记录和合理的名目,每年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别觉得这些是走过场,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这些就是保护自己的东西。
夫妻一起开公司不是不行,但一定要把公司当成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别把公司账户当成自己的钱包随便用。一旦财产混同被坐实,不管是不是夫妻公司,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到时候亏的就是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