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补税 5400 万!隐名股东被 "穿透" 征税,到底冤不冤?青岛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推荐
近日,一起深圳某纳税人因低价转让股权被追缴逾5400万税款及滞纳金的案件,在资本市场与税务圈层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更具讨论价值的是,伴随此案浮出水面的“隐名股东被穿透征税”现象,将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股权代持税务问题,推向了法规与实践碰撞的前台。一边是纳税人对于“民事约定”与“商业目的”的申诉,另一边是税务机关对“经济实质”与“应税所得”的坚持,这场争论直击当前税法规则中的模糊地带与征管实践的挑战。
一、 低价转让的“合理”边界:商业目的 vs. 法定规则
案件的直接导火索是“低价转让”。涉税股权转让价格被认定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且缺乏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纳税人主张的“为搭建上市架构”或“内部商业重组”,在税法层面往往难以构成法定的、可豁免于核定调整的正当商业理由。
根据现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其收入。核定方法通常包括参照净资产份额、类比同类企业股权价格等。此案中,高达5400万的补税金额,正是“核定征税权”的典型体现。它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任何商业安排若其税务后果表现为收入的异常减少,都必须接受严苛的“正当性”审视。纯粹的商业便利或未来架构设想,难以对抗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基本原则。
二、 隐名股东的“身份”困境:形式登记 vs. 实质课税
更复杂的维度在于“隐名股东”的税务责任。通过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将股权登记于他人(显名股东)名下。当被代持股权发生转让并产生巨大增值收益时,谁才是真正的纳税人?
当前税法体系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引发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与争议。本案所体现的“穿透”思路,源于税收征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义务应追随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属。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最终受益人和转让决策的实际控制者,是股权增值收益的经济实质所有人,因而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一观点认为,民事代持关系不能用以对抗国家税收债权。
然而,从纳税人视角看,这种穿透带来了现实的困境:隐名股东并非工商登记的权利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相关信息获取滞后;转让交易可能由显名股东名义上进行,资金流复杂;在税法规定模糊的情况下,事先准确判断并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客观困难。这种责任与权利、信息的不匹配,是“喊冤”情绪的根源。
三、 法理与现实的冲突:规则确定性的迫切呼唤
争议的核心,是不同法律原则在具体场景中的冲突与权衡。
支持“穿透”的观点强调税收公平与反避税。若允许通过代持协议轻易割裂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将为税收筹划开辟一个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可能导致国家税基侵蚀,对诚信纳税人亦不公。实质课税原则是应对复杂商业安排、防止不当避税的必需工具。
质疑“穿透”的声音则聚焦于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与程序正当。在缺乏明确税法规则授权的情况下,依赖“实质课税”原则进行普遍性的穿透征税,可能带来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加市场主体的不可预见的税务风险。纳税遵从首先需要清晰、稳定的规则作为前提。
结语:在动态平衡中寻求确定性与公平性
深圳5400万补税案及其引发的代持征税讨论,绝非孤例。它揭示了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背景下,传统税收规则面临的挑战。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此案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无论是股权转让的定价,还是代持结构的搭建,都不能仅从商业便利或民商法角度单一考量,必须将潜在的、严格的税务后果作为核心评估要素。在规则明确前,任何涉及巨额资产权益的安排,都应寻求专业的税务提前规划与合规意见,对可能被“穿透”的风险保持清醒认知。
对于立法与执法层面,则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如何在坚持“实质课税”以维护税收公平的同时,通过出台更清晰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股权代持等普遍现象中的纳税主体、纳税时点、收入计算以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责任划分等问题予以明确?唯有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才能减少争议,引导合规,在保障国家税款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构建起更健康、稳定的税收法治环境。
因此,隐名股东是否“冤”,不仅取决于个案事实,更取决于我们对一个更完善、更平衡的税收规则体系的共同期待与推动。在税法与商业实践的持续对话中,寻求确定性与公平性的动态平衡,是这一事件的深层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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