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风险应对指南:四阶段化解企业行刑责任|青岛电商财税排名
在增值税“链条化”管理背景下,一旦发票开具方或接受方涉及虚开发票行为,相关法律风险往往会沿发票流转路径传导,使交易相对方面临税务行政调查乃至刑事追究的双重压力。实践中,企业可能先后经历自查约谈、税务协查、稽查立案乃至移送司法等不同阶段。清晰把握各程序特点及应对策略,对企业控制法律风险、防止损失扩大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受票企业角度,分阶段梳理风险应对要点。
一、自查与协查阶段:主动沟通,争取前端化解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发票问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系统监测识别出进销项不匹配、发票连续顶额开具等异常指标,发起风险评估并要求企业自查;二是收到异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对涉及发票开展调查核实。
在此阶段,企业应把握以下重点:
全面梳理业务材料:整理并核验涉及交易的全部资料,包括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等,形成完整的业务证据链,向税务机关说明交易真实性。
依法配合调查程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调取账簿、实地核查、询问相关人员及查询银行账户。企业在收到《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等文书后,应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若能在该阶段取得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的认可,常可有效阻断风险向稽查环节蔓延。
二、税务稽查阶段:厘清事实,阻断刑事风险
稽查案件线索来源多样,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依据相关规定,稽查部门将据此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根据查明事实作出处理。
稽查结果主要分为两类:
认定无税收违法行为,出具《税务稽查结论》;
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重点关注:
围绕交易实质开展沟通:除提供证据材料外,应就业务合理性、货物流转、资金收付等可能存在的疑点作出针对性说明。
争取有利行政定性:《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仅为调查线索,税务机关应独立审查证据。企业可根据业务实质,争取“善意取得”“凭证不合规”等定性,避免直接认定为虚开或偷税。
善用程序性权利: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须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企业可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通过质证、举证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三、复议与诉讼阶段:依法救济,打破程序壁垒
企业对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司法实践在虚开案件审理中呈现两点值得关注的趋势:
一是对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可诉性问题,如该文书被作为处罚主要依据并产生外部效力,受票企业可尝试寻求司法审查;二是部分法院在审理中探索追加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促使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参与事实认定,有助于化解因管辖分割导致的信息壁垒与救济困境。
四、刑事风险应对:紧扣构成要件,依法主张不构罪
按照行刑衔接机制,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专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然而,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仍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犯罪构成要件。
即使被移送侦查,企业仍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缺乏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
符合税法规定的出罪或从轻情形。
如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案件将通过“反向衔接”机制退回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理。
结语
从风险自查、协查应对到稽查抗辩、司法救济,各阶段均有明确的时限与程序要求。企业应在专业人员支持下,系统梳理业务实质,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及诉讼等权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在各个程序中充分沟通、积极应对,方能在涉票风险中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的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