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税违法,挂名法人究竟要不要担责?青岛税务稽查推荐
在实际经营中,不少企业因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被查处时,一个常见的问题浮出水面:那些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天,杰诚财税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法规,为大家厘清这一关键问题。
一、什么是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这两类犯罪常以单位为主体实施,从而构成“单位犯罪”。一旦认定,不仅公司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刑罚。
二、挂名法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知情或对违法行为具有控制力,即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际经营者难辞其咎
例如在“中山康某游艺机公司逃税案”中,原法定代表人梁某在任职期间主导逃税行为,即便之后卸任,仍被认定为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挂名且未参与者可能免责
在“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中,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未参与偷税决策与实施,二审改判其不构成犯罪。该案明确:未参与、不知情、未授权的挂名法人,可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挂名法人也可能构成“间接故意”而担责
即便不直接策划或实施违法行为,如果挂名法人在知情后仍放任风险发生,甚至提供关键协助(如交出公章、U盾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具备“间接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在(2025)湘02刑终251号案件中,谢某作为挂名法人,在会计提醒公司业务异常后,仍未加核实与阻止,继续交出U盾、配合虚假合同,最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挂名法人的民事与行政风险也不容忽视
除刑事责任外,挂名法人还可能因公司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甚至承担民事赔偿。
五、杰诚财税建议:如何防范挂名职务的法律风险?
任职前审慎评估
在接受挂名职务前,应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及实际控制人背景,评估潜在风险。留存未参与经营的证据
注意保存未参与决策、不掌握实权的邮件、聊天记录、协议等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退出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迹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协商不成,依法维权
若公司拒不配合变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结语:
挂名法人绝非“空衔”,法律风险真实存在。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是否知情或放任违法行为。我们建议每一位担任或拟担任挂名职务的人士,务必审慎评估、留存证据、及时止损,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与财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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