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规落地!10 月 1 日起,预缴申报有这些大变化
各位企业财务负责人注意啦!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新规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正式执行。这一政策调整直接关系到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流程,尤其是享受税收优惠和出口业务申报的企业,一定要重点关注以下关键内容。
一、3 大核心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申报操作
1. 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预缴或汇缴,企业可自主选
之前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时,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新规实施后,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灵活选择 —— 既可以在月度 / 季度预缴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提前减少税款支出;也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避免预缴时因数据核算问题产生后续调整。
2. 申报表适用范围明确,分支机构申报有新规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主要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同时针对分支机构申报做出细化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执行 2012 年第 57 号公告),月度 / 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均需使用该 A 类申报表;
仅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且按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也需按上述要求申报,统一省内申报标准。
3. 出口业务申报:两类企业需注意申报细节
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新规进一步明确申报要求:
生产销售企业:无论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都需就出口收入依法申报企业所得税,其中委托出口需单独申报 “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代理出口企业(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预缴申报时需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准确填写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若未按要求报送,将被视为 “自营出口”,由代理企业承担对应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责任。
二、执行时间与废止文件:衔接要及时
1. 新规启动时间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企业进行 2025 年第四季度(或 10 月月度)预缴申报时,需使用修订后的 A 类申报表(附件 1 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下载)。
2. 这些旧政策同时废止
2021 年第 3 号公告(原 A 类预缴申报表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公告附件中,关于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仅能汇缴享受” 的规定(即 2017 年版优惠目录第 66 项)。
企业需及时清理旧表和旧政策依据,避免申报时出现错误。
三、2 个重要提醒,确保申报合规
优惠事项申报:按 “目录” 填名称
企业申报各类税收优惠或特定事项时,需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标准名称填报。该目录会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纳税服务” 栏目更新,建议财务人员定期查看,确保优惠申报符合最新要求。
附件材料提前准备
新规涉及 2 份关键附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和《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均可在公告原文后下载。代理出口企业需提前梳理受托业务信息,确保预缴时能准确填报委托方数据,避免因信息缺失承担额外税负。
此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既给了企业更多优惠享受的灵活性,也对申报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尽快组织学习新规,结合自身业务类型(如是否有专用设备购置、出口业务)梳理调整要点,10 月申报期前完成申报流程测试,确保平稳过渡。如有疑问,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及时解决申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