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权威回复解读:研发费用扣除差异与小额零星业务标准实操指南
在企业日常税务处理中,研发费用扣除与小额零星业务的凭证管理,始终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也是税务稽查的高频领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区分”“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调整” 两大核心问题,给出了明确且详细的官方回复。这两大回复不仅为企业厘清了政策边界,更提供了可落地的实操指引。本文将结合税局回复,深入拆解研发费用两种扣除方式的异同,详解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与应用场景,助力企业合规享受政策红利,规避税务风险。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VS 据实扣除:厘清异同,精准适用
研发费用扣除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 “加计扣除” 与 “据实扣除” 虽仅一字之差,却在适用范围、扣除力度、行业限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少企业因混淆两者的适用条件,导致要么错失优惠,要么因违规扣除面临税务风险。结合税局回复,我们从 “相同点” 与 “不同点” 两方面展开分析,帮助企业精准匹配自身情况。
(一)四大相同点:政策基础与核算要求统一
无论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据实扣除,其核心逻辑均基于 “真实发生的研发活动”,在基础规则与核算要求上保持一致,这是企业合规处理的前提。
研发活动定义完全一致
两种扣除方式所认可的 “研发活动”,均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取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研究开发活动。简单来说,“非创新性”“常规性改进” 的活动(如日常设备维修、产品外观优化),均不属于可扣除的研发活动范畴。
费用资本化 / 费用化处理原则统一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区分 “费用化支出” 与 “资本化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如探索性实验、文献调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如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研发、可批量生产的技术攻关),若符合资本化条件(如技术可行、有明确使用意图、未来经济利益可流入),需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后续按摊销金额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仍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对两种扣除方式完全适用。
不可扣除范围完全重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扣除方式,均不得纳入研发费用扣除范围。典型例子包括:与研发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员工福利支出;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超出扣除标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例如,某企业将研发人员的高额娱乐团建费用计入研发支出,即便真实发生,也因属于 “与研发无关的福利支出”,不得享受扣除。
核算要求基本一致:分开核算为核心
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如某电子企业的研发部门既负责新技术研发,也参与产品生产调试),必须对 “研发费用” 与 “生产经营费用” 进行严格分开核算。具体要求包括:设置专门的研发费用台账,区分人员薪酬、设备折旧、材料采购等明细科目;对共用的设备、场地,按实际使用工时或工作量合理分摊费用;确保研发费用的归集 “有据可查、逻辑清晰”。若未分开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税务部门将不予认可扣除。
(二)三大不同点:适用边界与优惠力度差异显著
两种扣除方式的核心差异,集中在 “适用对象”“行业限制”“费用范围” 三个维度,这也是企业选择扣除方式、享受优惠的关键依据。
适用对象:加计扣除有 “居民企业 + 财务健全” 双重门槛
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适用范围更广,所有能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只要能提供真实的费用凭证与核算记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如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无法准确区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的企业),均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例如,某境外科技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研发中心(非居民企业),即便研发投入巨大,也只能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行业限制:加计扣除有 “负面清单”,据实扣除无限制
为确保优惠政策精准支持 “真研发”,加计扣除设置了 “负面清单行业”,清单内企业即便有研发活动,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 号,负面清单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2025 年暂无新增)。
而据实扣除则无行业限制,上述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若发生真实研发费用(如某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智能楼宇系统发生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只是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额外优惠。
费用范围:加计扣除 “清单式管理”,据实扣除 “按规则确定”
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差异,直接影响扣除金额的计算。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限定于 6 项列举范围
根据财税〔2015〕119 号及后续政策,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包括以下 6 类,且需符合明细要求:
① 人员人工费用(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②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
③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且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例如,某企业为研发项目支付的 “科技成果鉴定费”,属于 “其他相关费用”,若总额未超 10%,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但 “研发项目的融资利息” 因未在列举范围内,即便真实发生,也不得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税收与财务制度确定,范围更广
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无需严格遵循 “6 项列举范围”,而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务会计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例如,企业为研发项目发生的 “研发场地租赁费”“研发人员差旅费”,虽未被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属于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加计扣除则不认可此类费用。
(三)实操建议:两步走,选对扣除方式
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先核查企业是否属于 “居民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且不在 “负面清单行业”;再确认研发活动是否符合定义、研发费用是否在加计扣除列举范围内。若全部符合,优先选择加计扣除,享受更大优惠(如投入 100 万元研发费用,按 75% 加计扣除比例,可扣除 175 万元,较据实扣除多扣 75 万元,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据实扣除需确保 “全流程合规”
若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如非居民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需按据实扣除处理,核心是 “完整留存凭证”: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费用支出凭证(发票、付款单据)、费用分摊依据(如共用设备工时记录)、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确保税务部门核查时能 “追溯到每一笔费用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二、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税局明确 “起征点 + 免税政策” 双重依据
企业在经营中常涉及 “小额零星业务”(如向个人采购办公用品、委托个人提供临时服务等),此类业务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一直是难点 —— 究竟能否用 “收款凭证” 代替发票?“小额零星” 的标准是否有调整?针对这些疑问,税局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与最新增值税政策,给出了明确回复,核心是 “以增值税起征点为基础,结合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确定标准”。
(一)政策背景:从 “28 号公告” 到 “4 号公告” 的衔接
2018 年发布的 28 号公告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的具体标准未明确,直到 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4 号及后续答复中,才结合增值税政策给出了量化标准,且 2025 年仍沿用此标准,未做调整。
(二)2025 年最新判断标准:按月 10 万、按次 300-500 元
税局答复明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以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为核心,同时结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分为 “按月纳税” 与 “按次纳税” 两类:
按月纳税的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
若个人(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选择 “按月纳税”(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其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属于 “小额零星业务”。企业向其采购服务或货物时,若支出金额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内,可凭对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需载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等)及企业内部凭证(如采购单、入库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取得发票。
例如,某企业每月向个体工商户张某采购办公耗材,月付款 8 万元(张某月销售额 8 万元,未超 10 万元),企业可凭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办公耗材采购款 8 万元”)及企业的采购入库单,在税前扣除。
按次纳税的个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若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选择 “按次纳税”(如临时提供劳务的个人、偶尔销售货物的自然人),其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300-500 元的,属于 “小额零星业务”。此处 “300-500 元” 的差异,源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如北京、上海执行 500 元标准,部分中西部省份执行 300 元标准),企业需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
例如,某企业临时委托个人李某维修办公设备,支付维修费 400 元(当地按次纳税起征点为 500 元,400 元未超标准),企业可凭李某出具的收款凭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办公设备维修费 400 元”)及维修确认单,在税前扣除;若支付维修费 600 元(超起征点),则必须取得李某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扣除。
(三)实操注意事项:3 个核心要点避免风险
区分 “个人” 与 “单位”:单位不适用小额零星标准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仅适用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若对方为 “单位”(如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即便其销售额未超上述标准,企业也必须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不得用收款凭证替代。例如,某企业向小型科技公司采购软件服务,付款 5 万元(对方月销售额 5 万元),因对方是 “单位”,企业需取得发票方可扣除。
留存 “辅助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企业以 “收款凭证” 扣除时,除了要求收款凭证要素齐全,还需留存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辅助证据,如: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货物入库单、服务验收单、付款转账记录(尽量通过银行转账,避免现金支付)等。若仅留存收款凭证,无其他证据佐证,税务部门可能质疑业务真实性,不予认可扣除。
超标准必须取得发票,可要求对方代开
若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如按月纳税的个人月销售额 12 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单次收款 600 元),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此时,企业可提醒对方到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业务合同等资料,部分地区已支持线上代开(如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流程较为便捷。
三、结语:吃透政策边界,合规享受红利
税局对研发费用扣除与小额零星业务标准的明确回复,为企业税务处理提供了 “清晰的指南针”。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精准区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异同,结合自身身份(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行业(是否在负面清单)、费用范围,选择最优扣除方式,同时确保核算合规、凭证完整;另一方面要掌握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与凭证要求,既避免因 “超标准未取得发票” 导致无法扣除,也避免因 “误判标准” 滥用收款凭证,引发税务风险。
在 2025 年大数据监管愈发严格的背景下,企业税务处理的 “合规性” 与 “精准性” 尤为重要。建议企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最新政策,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每一项税务处理都 “有政策依据、有凭证支撑”,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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