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翻旧账” 能查几年?这 3 种情况,公司注销了也躲不掉!
不少企业主和个体户都有个疑问:税务局要是 “翻旧账”,到底能查多少年?有没有过了期限就不用管的情况?尤其是担心以前的税务问题,会不会某天突然找上门,哪怕公司已经注销了。
今天就把这个问题说透,不同情况对应的 “追征期限” 天差地别,大家可以对号入座自查。
第一种情况: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简单说,就是因为税务局这边对税法理解有偏差,或者工作上出了失误,导致企业没缴够税。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追征期限是 3 年 ——3 年内发现了,企业补上税款就行,不用额外缴滞纳金;但要是过了 3 年才发现,就不用再补了。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给企业划了明确的 “安全期限”。
第二种情况: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过失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和第一种不同,这种是企业或财务人员自己的问题,比如计算错误、漏报等 “非主观故意” 的失误。追征期限分两种:一般情况是 3 年,这期间不仅要补税款,还要缴滞纳金;如果未缴少缴的税款累计超过 10 万,追征期会延长到 5 年,同样要补税加滞纳金。法律依据除了《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 326 号),核心判断标准就是 “有没有主观恶意”,单纯失误的话,5 年就是上限。
第三种情况:因偷税、抗税、骗税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这是最严重的情况,也是大家必须警惕的 —— 只要涉及 “主观恶意”,税务局可以无限期追征,哪怕公司注销了也没用!先明确这三个概念:偷税是用虚假、欺骗手段少缴税;抗税是明知该缴却拒不缴纳;骗税主要是骗出口退税或进项留抵退税,用假材料从政府手里骗钱。一旦查实是这三种情况,不管过去 5 年还是 10 年,税务局都能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 813 号)。实务中,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就是这三类行为:隐瞒收入、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很多老板可能觉得 “过去挺久了”“公司注销了就没事了”,但只要有历史遗留问题,随时可能 “爆雷”。
最后也想问问大家:如果公司或个人已经有了税务遗留问题,该怎么有效解决?历史风险怎么隔离?未来又该如何合规打通公司利润通道?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规划的关键问题,后续也会和大家慢慢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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