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未实现销售收入,如何判定将来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09-30 16:19:53
杰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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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生活服务业,但至今都还未实现销售收入,如何判定将来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您公司可以根据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