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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杰诚财税 | 供应商注销无法补开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办!

    2026-01-17 13:56:32 杰诚财税 1

    企业采购物资、承接服务后,供应商却突然注销,导致无法补开发票——这种情况在经营中并不少见。不少财务人员会陷入困惑:这笔真实发生的支出,到底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又该如何操作才能顺利通过税务核查?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核心条款,拆解此类问题的解决路径、证据准备要点及风险提示,为企业合规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一、核心问题拆解:无发票≠不能扣除

    核心争议点在于:供应商注销导致发票缺失,是否直接否定支出的税前扣除资格?答案是否定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票仅是扣除凭证之一,而非唯一凭证。只要企业能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与经营收入的相关性及金额合理性,即便没有发票,也可依法申请税前扣除。

    这一结论并非主观判断,而是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其中最关键的便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四条,专门针对供应商注销、失联等特殊情形给出了解决方案。

    二、核心法律依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针对性规定

    28号公告第十四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金钥匙”,其条款设计精准覆盖供应商注销等特殊场景,为企业无发票扣除提供了合法支撑:

    • 适用情形明确:该条款将“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明确列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合理原因,供应商注销完全符合适用条件,企业无需因发票缺失而被动放弃扣除。

    • 解决方案清晰:条款明确规定,因上述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打破了“唯发票论”的局限,为真实支出的合规扣除开辟了路径。

    三、扣除关键:筑牢“三性”核心,夯实扣除基础

    依据28号公告申请无发票扣除,核心是要向税务机关证明支出的“三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三者缺一不可,是顺利通过核查的前提:

    1. 真实性: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需提供货物交付、服务验收等凭证,杜绝虚构交易套取扣除额度。这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也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2. 相关性:支出需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属于取得收入必需的成本费用。例如,采购材料用于主营业务生产、服务费用于日常经营管理,均符合相关性要求。

    3. 合理性:支出金额需符合市场公允价格,无明显偏高或偏低情形。企业可通过同期同类交易报价、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行情资料等,佐证金额的合理性。

    四、实操指南:证据链这样准备,缺一不可

    要证实支出“三性”,关键在于构建完整、逻辑一致的证据链。根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要求,企业需准备“必备资料+辅助资料”,形成闭环佐证,具体如下:

    (一)必备资料:三项核心凭证,缺一则风险剧增

    这三类资料是证明支出真实性与合规性的核心,直接决定扣除申请能否通过,企业需重点留存、妥善保管:

    • 原因证明:供应商的工商注销证明(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注销公告截图等官方文件,明确供应商已丧失开票主体资格,证实“无法补开发票”的客观事实,而非企业主观未取得发票。

    • 业务合同/协议:载明交易双方信息、货物/服务明细、金额、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是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与经营相关的基础凭证,链接支出与企业经营的核心关联。

    • 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票支付凭证、电子支付回单等。现金交易难以追溯,非现金支付凭证能直接佐证款项已实际支付给供应商,是夯实真实性的关键。

    (二)辅助资料:强化佐证,提升核查通过率

    仅靠必备资料可能不足以完全打消税务机关疑虑,补充以下辅助资料,可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提升扣除申请的可信度:

    • 交付验收凭证:货物运输单、入库单、签收单、服务验收单等,证实货物/服务已实际交付并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完成交易全流程闭环。

    • 财务核算资料:会计记账凭证、成本结转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单据等,体现企业对该笔支出的规范核算与内部管控,证明支出已纳入企业正常财务体系。

    • 补充佐证资料:与供应商的对账函、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书面函件)、供应商注销前的资质证明、同期同类交易价格清单等,多角度佐证交易真实性与金额合理性。

    五、重要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无发票扣除虽有政策支撑,但实操中仍需警惕各类风险,做好以下合规措施:

    • 严守资料完整性与一致性:所有资料需真实、完整,且逻辑闭环——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入库金额需完全匹配,避免数据矛盾引发税务稽查;严禁伪造注销证明、合同等资料,否则将构成偷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严重后果。

    • 主动与税务机关前置沟通: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确认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提前沟通可避免后续争议,降低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 区分税种处理差异:需明确界定税种适用范围——此类替代凭证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无合法扣税凭证,不得抵扣。企业需做好税种差异核算,避免混淆处理引发合规问题。

    • 强化供应商源头管理:从源头防范风险,日常合作中优先选择经营稳定、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定期核查其工商登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对合作金额较大的供应商,可在合同中约定“开票义务及违约条款”,明确发票开具时限与责任,减少供应商注销导致的发票缺失风险。

    总结

    供应商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绝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死局”。核心在于企业能否依据28号公告要求,搭建完整、真实、合规的证据链,证实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理性。企业需摒弃“唯发票论”,强化证据意识与供应商管理,必要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精准规避风险,实现合法合规扣除,最大化维护企业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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