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资源税新规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些核心变化企业必看!优质青岛财税公司推荐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5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公告”),对资源税的免税情形、税目适用、计税依据、关联交易定价等十大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将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新规执行,已处理事项不再调整。
对于矿产开采、油气开发、砂石生产等资源类企业而言,此次政策细化既明确了税收征管边界,也带来了新的合规要求。今天就为大家逐一拆解公告核心内容,结合实务场景解读政策影响与应对要点。
一、两大情形明确不缴资源税,企业可直接享受优惠
12 号公告首次清晰界定了两类无需缴纳资源税的情形,为特定场景下的企业减负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罚没或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无需缴纳资源税。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罚没物资征税边界模糊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接收罚没资源而产生额外税负。
二是工程自用回填矿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且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 “开发应税资源” 范畴,不缴纳资源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这一优惠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开采范围在批准占地内、用途为工程自身回填,若开采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仍需正常缴税。
二、税目与征税对象细化,避免计税口径争议
针对实务中易混淆的税目适用和征税对象界定问题,公告作出了具体明确,尤其对油气、稀土、煤炭、盐类等重点行业给出清晰指引:
(一)油气相关税目明确
凝析油(气田或油田天然气中因温压变化凝析的液相组分),按 “原油” 税目征税;
从原油中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 “原油” 征税;从天然气中分离的,按 “天然气” 征税,界定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
(二)尾矿利用税目区分
以尾矿为原料回收特定矿物组分的,按该矿物对应的税目征税;
以尾矿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 “砂石” 税目征税。若地方对尾矿开采有免征或减征政策,可按地方规定执行,为尾矿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空间。
(三)重点资源征税对象界定
煤炭:未经深度加工(仅破碎、选矸等)的原煤、筛选煤等按 “煤原矿” 征税;经洗选、干选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 “煤选矿产品” 征税;
稀土:轻稀土原矿初加工后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 “轻稀土选矿产品” 征税;离子型稀土原矿加工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按 “中重稀土选矿产品” 征税;
盐类:盐湖卤水、盐井卤水经蒸发结晶、膜分离等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按 “盐类选矿产品” 征税。
这些细化规定有效避免了企业因税目判定错误导致的涉税风险,确保计税口径统一。
三、计税依据与扣减规则优化,兼顾合规与实操
公告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等问题作出补充,进一步规范计税流程:
(一)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时,资源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也均不含增值税税额,避免重复计税。
(二)外购产品扣减规则明确
若同时存在 “外购与自产产品混合销售”“外购与自产产品混合洗选加工” 两种情形,需分别核算外购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后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规则扣减;
仅存在单一混合情形(仅混合销售或仅混合洗选)的,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简化了核算流程。
四、关联交易定价有新规,正当理由需留存证据
针对资源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争议问题,公告明确了价格调整规则和正当理由范围:
若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关联单位向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 2020 年第 34 号公告相关规定调整销售额;若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后销售,且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税务机关可按该扣除后的金额确定原矿销售额。
公告同时列举了四类正当理由,企业需留存相关证据备查:
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
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在合理区间加价销售的;
关联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的;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一规定既防范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避税的行为,也为合理关联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五、减免税管理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化合规要求
(一)减免税管理细化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仅能选择一项执行;
享受减免税需留存备查资料:销售免税 / 减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产量台账(按产量占比核算的情形);申报衰竭期矿山优惠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储量核实报告等;申报煤炭充填开采优惠需留存充填开采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计量台账等;
衰竭期矿山判定标准可选择 “剩余可开采储量” 或 “剩余开采年限”,一经选择不得变更;享受优惠的累计销售数量(或时长)有明确限制,矿山不再符合衰竭期条件的需停止享受优惠,且不得重复享受。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
公告重申了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需精准把握:
直接收款:收讫销售款 / 取得索取凭据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票当日);
赊销 /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未约定的为发出产品当日);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托收承付 / 委托收款: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当日。
六、企业应对建议:提前适配,留存证据,防范风险
12 号公告将于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资源类企业需尽快做好以下准备:
对照政策梳理业务类型,明确自身涉及的税目、征税对象及适用优惠,尤其关注尾矿利用、工程回填等免税情形的适用条件;
规范关联交易定价,若存在关联销售需确保价格合理,留存正当理由相关证据,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
完善财务核算与资料留存,按公告要求整理增值税发票、产量台账、采矿许可证、充填开采方案等资料,确保减免税申报合规;
调整计税流程,确保销售额、运杂费用、外购产品扣减等核算符合 “不含增值税” 的要求,避免计税错误。
此次资源税政策的细化,是 “以数治税” 背景下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既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也对财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唯有提前适配政策、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完整证据,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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