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社保基数?这 3 个关键差异要分清,5 类违规行为别再碰!
“我的工资明明每月 8000 元,为什么社保缴费基数只有 6000 元?”“公司社保基数必须和工资总额一模一样吗?”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员工和企业主都会有这样的困惑。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 “工资多少,社保基数就该多少”,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 工资总额与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需一致,却存在法定调整空间。今天,我们就彻底说清两者的关系,拆解税务局的稽查逻辑,帮企业避开社保违规的 “坑”。
一、工资总额与社保基数:原则一致,却有 3 个关键差异
要搞懂两者是否必须一致,首先得明确 “工资总额” 和 “社保缴费基数” 各自的定义与范围,再看它们的关联与区别。
1. 先明确:工资总额包含哪些?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税前口径计算,具体由 6 部分构成:
计时工资(如月薪、时薪); 计件工资(如按产量计算的提成); 奖金(如年终奖、绩效奖、季度奖); 津贴和补贴(如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不含出差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劳动报酬类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如周末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产假工资)。
需要注意:工资总额包含单位代扣的个税、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但不包含单位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也不包含出差报销、误餐补助等 “非劳动报酬类支出”。
2. 再看: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心依据是 “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并非完全照搬,而是设有法定上下限,具体规则如下:
基数基准:以员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入职员工按首月工资核定,转正后若工资变动,次年调整基数); 下限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简称 “社平工资”)的 60%; 上限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300%; 特殊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在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无需与实际收入完全挂钩。
举例来说:某地区 2024 年社平工资为 8000 元,那么 2025 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 24000 元(8000×300%)和 4800 元(8000×60%)。若员工 2024 年月平均工资为 10000 元(介于 4800-24000 元之间),则社保基数按 10000 元核定;若员工月均工资为 30000 元(超上限),基数按 24000 元核定;若员工月均工资为 4000 元(低于下限),基数按 4800 元核定。
3. 关键结论:两者并非完全等同,存在 3 种差异情形
只有当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恰好落在社保基数上下限之间时,工资总额(月均)才与社保基数完全一致;若工资超出上下限,或属于特殊人群,两者必然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 3 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员工月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60%,此时社保基数需按社平工资 60% 核定,这种情况下社保基数会高于工资总额;
第二种情况是员工月均工资在社平工资 60% 到社平工资 300% 之间,此时社保基数按员工实际月均工资核定,社保基数与工资总额相等;
第三种情况是员工月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 300%,此时社保基数按社平工资 300% 核定,社保基数会低于工资总额。
这里要特别提醒:很多企业的违规操作,并非 “工资与基数有差异”,而是 “明明工资在上下限之间,却故意按最低基数缴纳”—— 比如员工月均工资 8000 元,当地社保下限 4800 元,企业却按 4800 元申报基数,这才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属于明确的不合规行为。
二、社保入税 + 金税四期:税务局 3 步查出企业违规
随着社保入税全面落地和金税四期系统的深度应用,税务局对社保缴费的监管已从 “人工核查” 转向 “大数据智能比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几乎无所遁形。核心稽查逻辑就是 “比对三数”:工资总额、个税申报基数、社保缴纳基数,看三者是否匹配、逻辑是否自洽,具体分 3 步核查:
第一步:比对企业所得税与个税的 “工资数据”
金税系统会自动提取两个关键数据进行比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的 “应付职工薪酬”(即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申报的 “工资薪金所得” 总额(即员工税前工资总额)。
若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如应付职工薪酬 100 万元,个税申报工资总额仅 60 万元),系统会直接触发预警。税务局会要求企业说明差异原因,若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如部分工资属于免税补贴),则可能被认定为 “通过虚增工资套取利润” 或 “隐匿工资少缴个税”,面临补税、罚款风险。
第二步:穿透比对社保基数与个税工资
这是目前稽查重中之重,税务局会针对 “每个员工” 的社保与个税数据进行一对一比对,重点核查两类异常:
社保基数明显低于个税工资:比如员工个税申报的月工资为 10000 元,社保基数却按当地下限 4800 元缴纳,且无合理理由(如员工属于灵活就业转正式工,基数尚未调整),这种情况会被直接判定为 “按最低基数违规缴费”,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及滞纳金;
工资水平偏离行业合理范围:若企业申报的员工工资长期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如当地互联网行业平均月薪 12000 元,某互联网公司员工个税申报工资均为 5000 元),系统会判定为 “工资申报异常”,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 “阴阳工资”(公户发 5000 元,私户发 7000 元)或 “虚降工资少缴社保”。
第三步:核查 “人数匹配度”—— 揪出 “有工资无社保” 或 “有社保无工资”
税务局会提取企业的 “个税申报人数”“社保缴纳人数”“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职工人数” 进行三方比对,重点关注两类问题:
一旦触发以上预警,企业轻则收到税务部门的《自查通知书》,要求限期说明情况并整改;重则会被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核查,调取工资表、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资料,若查实违规,需补缴社保、缴纳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欠缴金额 1-3 倍)。
三、严监管下,这 5 类社保违规行为绝对不能碰!
很多企业为控制成本,会尝试各种 “省社保” 的办法,但在当前监管环境下,以下 5 类行为已成为 “高危操作”,碰即被罚,务必警惕:
1. 全员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 最普遍也最易被查
这是企业最常见的违规操作:无视员工实际工资水平,无论员工月薪是 5000 元还是 20000 元,统一按当地社保下限缴纳。比如某企业员工平均月薪 8000 元,当地社保下限 4800 元,企业却全员按 4800 元申报基数。
这种操作的风险极高:金税系统通过比对个税工资与社保基数,能瞬间发现差异,一旦被查,企业需按员工实际工资与最低基数的差额,补缴过去 1-3 年的社保及滞纳金,补税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2. 与员工协商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无效,风险仍在
部分企业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约定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企业将社保费用折算成补贴发放到工资中”。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该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一旦员工反悔(如离职后举报),企业仍需为员工补缴社保,且已发放的 “社保补贴” 无法追回(员工无需退还)。更严重的是,若员工以 “企业未缴社保”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3. 试用期不缴社保 ——“转正再缴” 是误区
很多企业认为 “试用期员工不稳定,转正后再缴社保也不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必须从员工入职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保,不得以 “试用期” 为由拖延或拒绝。
即便员工主动提出 “试用期暂不缴社保”,企业也不能同意 —— 一旦被举报,企业需补缴试用期社保,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用 “阴阳工资”“发票报销” 虚降工资 —— 既逃社保又偷税
部分企业为降低社保基数,会采用 “公户发基本工资 + 私户发绩效奖金” 的 “阴阳工资” 模式,或让员工用发票报销(如餐饮票、交通票)的方式冲抵部分工资,以此降低账面上的工资总额。
这种操作不仅违规缴纳社保,还涉嫌偷税:私户发的工资未申报个税,发票报销可能存在 “虚开发票” 或 “虚列费用”,一旦被查,企业需补缴社保、个税及滞纳金,同时面临社保和税务双重罚款,负责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5. 为非本单位员工 “挂靠社保”—— 属于骗保,多方担责
有些企业会帮朋友、亲戚或 “灵活就业人员” 挂靠社保(非本单位员工,通过虚假劳动合同参保),收取一定的 “挂靠费”。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骗保行为”。
一旦被查,企业需承担以下责任:
被责令整改,删除虚假参保记录; 面临骗保金额 2-5 倍的罚款; 若挂靠人已享受社保待遇(如医保报销、养老金领取),企业需协助追回,否则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挂靠人也需承担责任:退还已享受的社保待遇,被列入社保失信名单,影响后续参保。
四、企业社保合规建议:3 个动作规避风险
总结
工资总额与社保基数并非 “必须完全一致”,法定上下限的存在让两者在特定情况下会有差异,但 “工资在上下限之间却按最低基数缴纳”“试用期不缴社保” 等行为,属于明确的违规操作,在金税四期的监控下绝无藏身之地。
对企业而言,社保合规不是 “成本负担”,而是 “经营底线”—— 合规缴纳社保能减少劳动纠纷、避免罚款,还能提升员工归属感。与其在 “如何省社保” 上动歪心思,不如通过优化经营效率、提升员工产出的方式控制成本,这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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