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征求意见!贷款服务抵扣仍受限,这 6 大重点老板必看
2025-09-25 14:51:41
杰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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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本,更与合规风险紧密挂钩。8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铺路。
此次《征求意见稿》直面实务中争议已久的热点问题 —— 比如老板们最关心的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主要业务” 如何判定、资产抵扣限额等,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天我们就拆解其中 6 大核心要点,帮老板们搞懂新政对企业的影响,提前做好应对。
一、贷款服务进项税:期待落空,依旧不得抵扣
对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这是最受关注也最 “遗憾” 的一点: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在《征求意见稿》中仍明确不允许抵扣,与现行政策完全一致。
这意味着什么?比如企业今年向银行贷款 1000 万,产生 50 万利息费用,这 50 万对应的增值税(按 6% 税率计算约 2.83 万)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只能全额计入成本。对依赖贷款扩张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来说,融资成本中的增值税负担并未减轻,后续仍需在财务规划中充分考虑这部分支出。
二、“主要业务” 判定:回归交易实质,不再纠结表面指标
过去企业在判定 “主要业务” 时,常常陷入困惑 —— 有的看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排序,有的看年度销售额占比,不同口径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主要业务” 判定需回归交易实质,不因附属业务的价值占比改变主营业务属性。
举个例子:一家以销售机械设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偶尔为客户提供设备安装服务(销售额占比仅 5%),即便安装服务单次收入较高,也不会因此将 “安装服务” 认定为主要业务。这一规定解决了企业在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时的 “身份困惑”,尤其对兼营多业务的企业来说,税务处理更明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电商行业受影响,发货即需缴税
《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有两个关键点需要老板们重视,其中对电商行业的影响尤为突出:
“收讫销售款项”:即钱货两清的当天,这一点与现行政策一致,容易理解;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分两种情况明确 ——
签了书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算;
没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按 “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算(比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不动产过户等)。
对电商企业而言,这是个重要变化:以前多数企业以 “客户确认收货” 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根据新规,只要货物发出,即便客户还没确认收货、企业没收到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发生。比如电商平台销售一件商品,8 月 15 日发货,9 月 1 日客户确认收货付款,按新规,8 月 15 日就需申报这笔销售的增值税,而非 9 月。这要求电商企业调整财务核算节奏,避免因申报延迟产生滞纳金。
四、境外服务征税:“现场消费” 不征税,境内使用仍需缴税
此前财税 [2016] 36 号文规定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增值税”,但 “完全在境外” 的定义模糊,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 “例外情况”:如果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 “需在境内使用”,即便服务在境外现场完成,仍需缴纳增值税。比如国内企业委托国外律所在境外处理跨境诉讼(服务在境外现场提供),但诉讼结果与国内业务相关、服务成果在境内使用,这种情况下,国外律所仍需在国内缴纳增值税(通常由国内委托方代扣代缴)。老板们在对接境外服务时,要提前判断服务用途,避免漏缴税款。
五、混用资产抵扣:超 500 万需按比例算,500 万以下仍可全额抵
现行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 5 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如果这些资产 “混用”(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 / 简易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 “500 万” 的额度划分:
原值 500 万及以下的混用资产:延续现行政策,可全额抵扣进项税;
原值超 500 万的混用资产:需按资产的折旧 / 摊销年限,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根据免税 / 简易计税项目的使用比例分摊)。
比如企业购入一套原值 800 万的生产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占比 60%),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占比 40%),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设备总进项税 ×40%,且需按折旧年限分期调整。这对重资产企业(如制造业、建筑业)影响较大,后续购入大额资产时,需做好用途划分和台账记录,避免多抵扣或少抵扣。
六、医美医疗服务:明确不免税,行业合规压力升级
今年上半年,各地税务机关已开始核查医美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要求企业说明 “享受免税的依据”,征税信号明显。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明确:美容医疗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这意味着医美机构不能再以 “医疗服务” 为由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按 “生活服务” 缴纳 6%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3% 征收率)。对医美行业来说,这将直接增加税负成本,同时也要求企业规范发票开具、进项税抵扣等流程,避免因 “误享免税” 引发补税、罚款风险。
最后提醒:意见征集倒计时,老板可积极反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如果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发现新政某条规定可能增加合规成本或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贷款服务抵扣问题、大额资产抵扣计算复杂等),可在截止日期前通过财政部官网等渠道提出意见,争取让最终落地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更贴合企业经营实际。
增值税新政的落地,往往会重塑行业的税务合规格局。老板们需提前梳理企业的业务模式(如是否有境外服务、大额资产采购、电商业务等),对照新规排查潜在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财税顾问,确保 2026 年政策正式施行后,企业能平稳过渡、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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